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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8.02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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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7 條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第 7 條
本會委員遇有涉及本人或配偶、前配偶、四等親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案(事)件,或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應自行迴避審查或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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