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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6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出席委員意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
述或報告。
現行條文(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第 6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至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均由主
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出席委員意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定之。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提供諮詢、陳
述或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