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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宿舍管理要點 17
十七、職務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不符行政院訂定之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之規定。
  (二)不符合宿舍管理手冊及本要點之規定。
  (三)未遵守借用契約約定及職務宿舍使用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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