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職務宿舍借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借用契約: (一)不符行政院訂定之宿舍居住事實查考及認定作業原則之規定。 (二)不符合宿舍管理手冊及本要點之規定。 (三)未遵守借用契約約定及職務宿舍使用規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