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洗錢防制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申報通報資料管理運用辦法 第 3 條金融情報中心受理金融情資,基於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融秩
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目的,得
研編下列金融情報,經金融情報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之人核准,分送國內外
相關機關參處:
一、實務性金融情報:有助於辨識特定目標、活動或交易與犯罪所得、前
置犯罪、洗錢、資恐及資武擴活動等相關資訊。
二、策略性金融情報:有助於辨識洗錢、資恐、資武擴相關趨勢與態樣、
其他有助政策規劃、法制建構及與洗錢、資恐、資武擴相關監理等資
訊。
三、其他金融情報:其他有助相關機關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穩定金
融秩序、強化國際合作、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洗錢、資恐及資武擴之
研析報告。
金融情報中心應以書面或透過安全網絡方式分送前項金融情報,必要時得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並應敘明僅供情報目的使用。
受分送金融情報之機關應妥慎處理及運用金融情報,依據後續處理情形提
供金融情報中心回饋訊息,並注意情報內容保密及情資來源保護,如有揭
示或運用需要,應向原始資料保管機構、事業或執業人員調卷取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