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不符前點規定。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 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 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 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 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