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對於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本校參與處理校園 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負有保密義務,但不及於事件當事人。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