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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勵志中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 29
二十九、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
        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議處;其經證實有
        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校園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但終身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之人員,不在此限:
    (一)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量,並依其心智成熟程度權衡其意見。
    (二)應依法務部之規劃,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
          入本校之課程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前項處置應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其性質、執行單位或人員、執
        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
        確保行為人配合遵守。
        處置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
        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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