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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戒治及觀察勒戒用收取作業要點 3
三、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費用之收取:
(一)信件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
      逾繳納期限(繳納通知單簽收日起算四十五日)未繳納戒治或勒戒
      費用者,於期限屆滿後一週內,由總務科承辦人員製作催繳通知書
      ,以郵寄方式寄送戶籍地,倘於催繳通知書寄送日起算一個月內仍
      未繳納者,應於催繳期限屆滿一週內依規定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
      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現金、郵政劃撥、票據繳款:以現金、郵政劃撥、郵政匯票、支票
      方式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者,經總務科承辦人員查對欠款資料與繳
      納金額無誤後,簽收開立統一收據,並由保管人員將收據收執聯寄
      發繳款人,如繳款案件正於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總務科承辦
      人應將影本函送至該管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
      事宜。
現行條文(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3
三、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出所後費用之收取:
(一)信件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受戒治人、受觀察勒戒人
      逾繳納期限(繳納通知單簽收日起算四十五日)未繳納戒治或勒戒
      費用者,於期限屆滿後一週內,由總務科承辦人員製作催繳通知書
      ,以郵寄方式寄送戶籍地,倘於催繳通知書寄送日起算一個月內仍
      未繳納者,應於催繳期限屆滿一週內依規定檢具單據及移送書移送
      管轄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二)現金、郵政劃撥、票據繳款:以現金、郵政劃撥、郵政匯票、支票
      方式繳納戒治或勒戒費用者,經總務科承辦人員查對欠款資料與繳
      納金額無誤後,簽收開立統一收據,並由保管人員將收據收執聯寄
      發繳款人,如繳款案件正於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總務科承辦
      人應將影本函送至該管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變更或撤銷行政執行
      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