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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5
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另予處理:
(一)陳情事由認為無理由者,應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非本所管
      轄而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應告知陳情人。惟若基於適當性或便民
      原則,得於受理後移送該管轄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二)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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