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10
十、以公文回復陳情人時,應具體載明承辦人姓名、電話及電子信箱。但 遇有特殊情事,經敘明原因並簽核後,得依個案情節僅載明聯絡電話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