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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9
九、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給成績分數者,應依
    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加成績總分一分至
    六分,不得逕自變更進分標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