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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5
五、指揮書所載羈押、折抵或計入刑期之日數合併計算後,依第三點或第
    四點之進分標準計算起分,但不得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二
    十一條之標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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