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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2
二、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之起分、進分標準及編級月份,
    依下列規定辦理考評(如附表):
(一)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前者
      ,適用基準表一。
(二)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九十
      五年六月三十日之間者,適用基準表二。
(三)犯罪行為終了或犯罪結果之發生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者,適用
      基準表三。
(四)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依其撤銷之原因事實行為終了或結果
      發生,適用前三款規定。
(五)少年受刑人依基準表一辦理,其教化成績分數之起分提高一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