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外役監條例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縮短刑期後,變更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責任分數之類別者,自變更類別當月起,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 進分標準辦理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