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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受刑人累進處遇教化及操行成績分數統一考評基準 11
十一、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外役監條例第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縮短刑期後,變更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
      責任分數之類別者,自變更類別當月起,依第二點至第四點規定之
      進分標準辦理考評。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