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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1.14訂定) 8
八、停放本監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七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及婦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
      及婦幼專用停車位。
(五)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或其他違禁物。
(六)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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