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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1.14訂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宜蘭看守所、宜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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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便利洽公民眾、來賓、辦
    理接見民眾及本監職員停車,確保停車秩序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係指本監大門前方設置之路邊停車格及監內停車場
    。
三、本監設置停車場之收費(含汽、機車),基於機關性質特殊有安全考
    量,免依規費法徵收使用規費。
四、本監停車場停車位之整體規劃、分配,由本監總務科辦理。監內停車
    場提供本監員工上班、洽公車輛停車;路邊停車格則供辦理接見民眾
    車輛停車。
五、監內停車場開放時間為七時至十八時止,夜間不提供停車服務。但因
    執行公務或舉辦活動需要時,不在此限,其餘時間有進出停車場之特
    殊需求時,請洽本監管理單位。
六、停車人一經使用本監停車場,即視為同意遵守本要點,如有違反情事
    者,悉依本要點處理。
七、車輛進出本監停車場應減速慢行,遵循場內標誌、標線及指示方向行
    駛,並應保持行車距離,不得超車,以維安全。
八、停放本監停車場之車輛,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一)未懸掛車牌或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或使用他車車牌者。
(二)車輛任意停放或未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入格停放,致妨礙其他
      車輛停放或人車通行者。
(三)非有正當理由,停放超過七日者。
(四)未出示身心障礙者及婦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佔用身心障礙
      及婦幼專用停車位。
(五)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或其他違禁物。
(六)使用人不得有丟棄廢棄物、製造髒亂之行為。
九、停車場內如發生意外事故,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通知轄區警察機關依
    法處理,與本監無涉。
十、本監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如有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
    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十一、違反本管理要點者,本監得視實際情形,報請交通、環保或警察機
      關處理,如因故意或過失,致損壞本監停車場內設施者,應負損壞
      賠償責任。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政府相關交通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