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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112.11.14訂定) 10
十、本監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位,如有車內個人財物、車輛遺失或毀損,或
    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災時,本監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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