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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洽公單位或送貨廠商臨時停放本署地下室停車空間,如有妨害進出或
    佔用車道等情事,得通知總務科或法警室協助處理,以維持停車秩序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