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三、本署停車場計有地下室汽(機)車停車場及平面汽(機)停車場,分
別供本署公務車、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使用區分如下:
(一)地下室汽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車及獲安排停於地下室之檢察官
、主管、身障員工使用。
(二)地下室機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機車及員工機車使用。
(三)平面汽(機)停車場:
1.東北側汽(機)車停車區:專供本署員工、洽公身障人士及孕婦
親子使用。
2.東側汽車停車區:專供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使用。
3.南側汽(機)車停車區:提供洽公民眾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