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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本署停車場計有地下室汽(機)車停車場及平面汽(機)停車場,分
    別供本署公務車、員工及洽公民眾使用。使用區分如下:
(一)地下室汽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車及獲安排停於地下室之檢察官
      、主管、身障員工使用。
(二)地下室機車停車場:專供本署公務機車及員工機車使用。
(三)平面汽(機)停車場:
      1.東北側汽(機)車停車區:專供本署員工、洽公身障人士及孕婦
        親子使用。
      2.東側汽車停車區:專供公務、身障人士及孕婦親子使用。
      3.南側汽(機)車停車區:提供洽公民眾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