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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停放於本署停車場之車輛,禁止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毀損本署停車場之各項設施時,
    應負賠償責任。因未遵守本要點規定致生損害者,亦同。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