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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當事人停車場供民眾到署(院)應訊(訴)使用。
(二)公務車停車位供公務車輛停放使用。
(三)員工停車場供本署同仁使用。
(四)公務車專用停車場除供本署公務車使用外,部分提供警察解送人犯
      時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