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停車場使用分配: (一)當事人停車場供民眾到署(院)應訊(訴)使用。 (二)公務車停車位供公務車輛停放使用。 (三)員工停車場供本署同仁使用。 (四)公務車專用停車場除供本署公務車使用外,部分提供警察解送人犯 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