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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本署停車場計有當事人停車場(含公務車停車位)、員工停車場及公
    務車專用停車場,供民眾洽公、員工上下班及公務車停車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