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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5
五、本分署人員對於複製監視系統影像之檔案(光碟片),應比照行政院
    「事務管理手冊」文書管理-文書保密相關規定,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並善盡保管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