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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系統影像調閱作業要點 3
三、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分署各單位因公務需要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者,應填具「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監視影像調閱(複製)申請單」(如附
      件)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知會政風室,經分署長核可,由秘書室
      專責人員會同政風室辦理。
(二)本分署執行科因執行案件需將詢問過程燒錄於光碟者,得逕洽秘書
      室專責人員辦理,免經申請程序。
(三)本分署以外之公務機關(構)因公務需要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
      像者,得以公函或填具申請單向本分署提出申請。
(四)一般民眾或團體有調閱(複製)監視系統影像需要者,應透過司法
      、警政機關依前項程序辦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