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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
      放,並由保全人員負責管制。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每車停放時間以二小時為
      原則。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