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洽公民眾停車位使用對象、開放時間如下: (一)對象:至本分署洽公、訪客、送貨及參加會議或其他活動之車輛停 放,並由保全人員負責管制。 (二)開放時間: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每車停放時間以二小時為 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