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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9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9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