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9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9
九、停車場內發生交通事故,應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 處理,相關責任與本監無涉;若毀損公物者,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