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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停放,並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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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身心障礙停車位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停放,並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