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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本監規劃之汽(機)車停車位,係指本監轄屬規劃停車位,供公務車
    輛、職員、洽公來賓停放;另接見室前供收容人親友等來賓,辦理接
    見時停車使用。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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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監規劃之汽(機)車停車位,係指行政大樓前供公務車輛、職員、
    洽公來賓停放;另接見室前供收容人親友等來賓,辦理接見時停車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