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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從事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12
十二、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從事廣告、營業及其他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