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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0
十、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因
    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
    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訂定
10
十、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違禁物,如因
    故意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之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使用人
    應負損壞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