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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停放於本所停車場之車輛,嚴禁存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
    及各項違禁物品,本所如發現可疑時,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
    箱實施檢查,車輛使用人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如有涉及民、刑事案
    件,由車輛使用人自行負責。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