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停車場泛指於本所劃有停車格之停車位,基於安全及經濟
    之考量供公務車輛、職員、來賓及身心障礙等停車使用。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