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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本監設置專用停車位如:洽公、殘障、大型車及醫事專用車位,員工
    請勿佔用。臨時停車對象如洽公、送貨、醫事人員、志工團體、接見
    家屬及其他活動臨時停車,開放時間上午七時至下午十八時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