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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桃園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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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監停車場之管理,以維持停車秩序及安全,並依政府相關交
    通法規處理訂定本要點。
二、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本監設有車牌辨識系統,管控時間為平日夜間
    十八時三十分至翌日上午七時及例假日上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非
    於車牌管控時段須進出之車輛,機關應先查明身分方能進入。
三、本監設置專用停車位如:洽公、殘障、大型車及醫事專用車位,員工
    請勿佔用。臨時停車對象如洽公、送貨、醫事人員、志工團體、接見
    家屬及其他活動臨時停車,開放時間上午七時至下午十八時止。
四、本監提供停車場一律暫不收費。
五、遇本監舉辦大型活動時,員工應配合機關安排停放之地點停車。
六、停車場內禁止將車內垃圾隨地丟棄、吐痰及吐檳榔汁,以維持停車場
    整潔。
七、車輛停放須依所設停車格線範圍內停放整齊,不得越位跨佔車位,以
    免妨礙其他車輛停放及進出。
八、汽、機進出必須依停車場車輛行進動線指示減速慢行,行進間請注意
    行車安全,如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協助處理。
九、汽、機於停車場拋錨時,應先推離公共車道,以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
    ,凡欲進入停車場維修車輛人員,均應由車主陪同,於維修作業完成
    後離開停車場。
十、因個人疏失造成機關設施、建築物毀損者,應負賠償之責任。
十一、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
      全。停放本監之車輛車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
      品及違禁物。遇風災、水災或其他事故,車主應自行將車輛駛離停
      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