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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本監停車場僅供停車不負車輛保管責任,請注意車輛及車內物品安
      全。停放本監之車輛車內,嚴禁放置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
      品及違禁物。遇風災、水災或其他事故,車主應自行將車輛駛離停
      車場。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