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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8
八、檢察官為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
    危害之處分時,宜載明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
    資識別身分之資料。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
    其家屬身分之資訊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