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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26
二十六、被告之原刑事案件受不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
        決,經確定後,法院、法官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
        六條規定所為之裁定或處分,自處分或判決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被告於該裁定或處分失效前,因違背應遵守事項所生之法律效
        果,不受影響。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