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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檢察官為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
      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之處分時,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
  (二)特定性影像之內容、範圍。
  (三)禁止實施之行為態樣。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