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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檢察官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住
    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之處分時
    ,宜載明下列事項:
(一)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但依法不得揭露足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分之資訊
      者,得使用代號或以其他適當方法表示之。
(二)禁止接近之特定場所及足資特定該場所之資訊。但依法不得揭露足
      資識別犯罪被害人、被害人或其家屬身分之資訊者,得以適當方法
      表示之。
(三)禁止接近之特定距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