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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8
八、簽約及公證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接獲核准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
      求書、授權書、宿舍借用契約,並繳交公證費用。
(二)借用人因故須申請調整宿舍種類或房舍時,應重行辦理申請登記手
      續、簽約及公證。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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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約及公證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接獲核准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請
      求書、授權書、宿舍借用契約,並繳交公證費用。
(二)借用人因故須申請調整宿舍種類或房舍時,應重行辦理申請登記手
      續、簽約及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