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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5.02.10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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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宿舍之交還,應向總 務科辦理點交手續,結清使用期間水電費。
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訂定
10
十、宿舍借用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 管理人責任遭致毀損者,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宿舍之交還,應向總 務科辦理點交手續,結清使用期間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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