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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8
十八、曾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結訓(業
      )證書者,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但仍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8
十八、曾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結訓(業
      )證書者,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但仍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