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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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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曾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專業學習,並取得結訓(業
      )證書者,免除職前學習及專業學習,但仍應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
      (構)接受實務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