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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16
十六、經法務部部長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受訓人員,由法務部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
      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16
十六、經法務部部長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之受訓人員,由法務部函
      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四十條之一至第四
      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