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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7
七、職前學習輔導員應依職前學習成績考核表(附表)所列項目,對於受
    訓人員之學習表現實施考核,並併同受訓人員之請假紀錄,函送受訓
    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職前學習結束日起
    七日內,併同相關資料函報法務部廉政署。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