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職前學習輔導員應依職前學習成績考核表(附表)所列項目,對於受 訓人員之學習表現實施考核,並併同受訓人員之請假紀錄,函送受訓 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職前學習結束日起 七日內,併同相關資料函報法務部廉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