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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廉政署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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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之實施事項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對象為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
    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暨四等考試廉政或政風類科之錄取、補訓或重新訓
    練人員(以下稱受訓人員)。
三、職前學習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辦理,以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為重點。
四、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內,除參加基礎訓練及專業學習外,均屬職
    前學習階段。
五、受訓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訓練方式,應
    訂定職前學習執行計畫,函報法務部廉政署核定後實施。
六、受訓人員職前學習訓練方式,如下:
(一)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指派專責人員擔任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輔導員
      。職前學習輔導員及單位主管,對於受訓人員有指導監督之權責,
      並應隨時考核受訓人員之文書製作、品德、能力、勤惰及生活表現
      情形。
(二)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指導下處理實際業務及各項指派工作,並就受
      交付之案件(或模擬案件),擬作文書稿件,經輔導員及單位主管
      評閱。
(三)受訓人員學習事務包括「開決標、驗收、擬作、受理檢舉、專案清
      查、業務稽核、受理登錄」等事項。受訓人員參加開決標監辦、驗
      收或受理陳情案件時,需有輔導員或其他現職政風人員在場。
(四)受訓人員應擬作防貪、肅貪及再防貪案例實務書類,且各不得少於
      二件,並就學習情形撰寫週記。
(五)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於職前訓練期滿後應召開座談會,對於職前學習
      之辦理成果進行檢討。
七、職前學習輔導員應依職前學習成績考核表(附表)所列項目,對於受
    訓人員之學習表現實施考核,並併同受訓人員之請假紀錄,函送受訓
    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應於職前學習結束日起
    七日內,併同相關資料函報法務部廉政署。
八、本規定由法務部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