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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5
五、受訓人員之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對於受訓人員之職前學習訓練方式,應
    訂定職前學習執行計畫,函報法務部廉政署核定後實施。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