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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職前學習實施規定 3
三、職前學習由受訓人員所分配之用人機關(構)及其主管機關政風機構
    辦理,以實施機關環境介紹、單位簡介、熟悉機關運作流程為重點。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