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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廉政類科錄取人員實務訓練專業學習獎懲規定 7
七、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服務熱心,公勤努力,績效優異,有具體表現。
(二)擔任自治幹部,積極負責,績效優異,有具體表現。
(三)主動積極,爭取整體榮譽,績效優異,有具體表現。
(四)其他相當於前三款之具體優異表現。
無資料